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稅捐減免
2009/11/20
 
項 目
內 容
單 一 窗 口
稅捐

受災戶之災害損失,應由所轄國稅局會同地方稅稽徵機關主動派員聯合勘查,必要時可邀請村(里)長或村(里)幹事協助勘查,並由稽徵機關事後核發房屋稅地價稅減免通知、所得稅災害損失證明及小規模營業人查定銷售額與稅額核減通知。

納稅義務人依規定自行申請報備災害損失(含小規模營業人申報未營業日數)或房屋稅地價稅減免者
得於災害發生後三個月內申請,不受原規定期間之限制,並得委由村(里)長、村(里)幹事代理就受災戶災害損失情形,分別造具損失清單
,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統籌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災害損失申報手續。

財政部賦稅署:
(02)2322-8205
     (上班時間)、
(02)2322-8192
     (上班時間)
國稅局:
0800-000-321
(上班時間)

地方稅稽徵機關:
0800-086-969
(上班時間)

財政部國有財產局
 (02)2771-8121轉1221 
     (上班時間)、
 (02)8771-0983
     (上班時間)、
 (02)2771-4860
     (上班時間)
 

租金減免 國有土地承租戶受災造成農作物受損或地上房屋毀損不堪使用者,由國產局主動提供出租資料,請轄區鄉(鎮、市、區)公所辦理查定及減免租金,承租人無需申請。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:
(02)2771-8121 轉1221
     (上班時間)
(02)87710953
     (上班時間)
稅  目
減 免 內 容
備 註
一、 房屋稅及地價稅

房屋稅:
受重大災害,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五成以上,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房屋,免徵房屋稅。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三成以上不及五成之房屋,房屋稅減半徵收。

 

地價稅:
因山崩、地陷、流失、沙壓等環境限制,地價稅全免。

 
二、使用牌照稅 車輛因受損無法使用,依交通部發布「因應○八○七莫拉克颱風水災相關受災民眾公路監理業務權益措施」規定,於九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前至監理機關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者,該無法使用期間溢繳之使用牌照稅,由地方稅稽徵機關主動辦理退稅。  
三、綜合所得稅

1.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與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
 ,得自其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。但受有保險賠償或救
 濟金部分,不得扣除。

2.申報損失總金額在15萬元以下者,得由國稅局予以書面審
 查,免再派員實地勘查。

 
四、 營利事業所得稅

1. 營利事業遭受之災害損失,得列為營利事業之費用或損失
 。但受有保險賠償部份,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。

 

2.損失金額在350萬元以下者或災害損失報備可提供會計師
 簽證報告者(不論金額多寡),得由國稅局予以書面審查
  ,免再派員實地勘查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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