重建貸款 |
一、重建(購)住宅貸款利息補貼:
貸款額度最高為350萬元,償還年限20年,
寬限期(繳息不還本)最長5年,利率按中華
郵政儲金2年期定儲利率減0.533%計息(現
為0.592%),本貸款不得與財團法人賑災基
金會辦理之重建重購賑助重複申請。
二、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:
貸款額度最高150萬元,償還年限15年,寬
限期(繳息不還本)最長3年,利率按中華郵
政儲金2年期定儲利率減0.533%計息(現
為0.592%)。
三、受理申請單位:
土地銀行、華南銀行、合作金庫銀行、彰化銀
行、臺灣銀行、第一銀行、高雄銀行、台灣中
小企業銀行及全國各地農漁會信用部各縣市政
府。
四、受理期間:
98年9月1日起至99年8月31日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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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建、重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諮詢專線:
02-21927171
內政部營建署國宅組
02-87712625~
02-8771263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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災區配合限期搬遷之遷居者或房屋拆遷戶補助 |
依據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第20條第7項規定補助:
一、補助對象:
(一)依本條例第20條第2項規定限制居住或
限期強制遷居、遷村者:以中華民國98
年8月7日於災區設有戶籍,且有居住
事實者為限。
(二)依本條例第20條第3項、第4項或第5項
規定徵收、撥用或協議價購土地,配合
限期搬遷之遷居者或房屋拆遷戶:以符合
本條例第20條第3項、第4項或第5項規
定徵收、撥用或協議價購土地,配合限
期搬遷之遷居者或房屋拆遷戶為限。
二、本補助以戶為單位,額度如下:
(一)房屋租金:戶內人口3口以下者,每月
6千元;4口者,每月8千元;5口以上者
,每月1萬元。不超過2年。
(二)購屋自備款:購屋貸款金額20%,最高
不超過50萬元。(由財團法人賑災基金
會核給;不足時,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支
應)
(三)購屋貸款利息補貼:
1.貸款額度:由承貸金融機構勘驗後覈實
決定,最高不超過350萬元。
2.貸款額度貸款期限:最長20年;寬限
期最長5年。
3.優惠利率:
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
金機動利率減0.533%機動調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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內政部營建署國宅組
02-87712625
02-8771263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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