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就業輔導
2011/02/14
 
項 目
內 容
單 一 窗 口
臨時工作津貼 依據重建條例第13條第3項之規定,訂定「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臨時工作津貼辦法」,給予災區失業者短期就業安置。臨時工作津貼發給每小時100元,每月最高發給176小時。最長以12個月為限。 勞委會職訓局
0800-777-888
(24小時)
僱用獎勵 依據重建條例第15條第3項之規定,訂定「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僱用災區失業者獎勵辦法」,提供僱用獎勵,鼓勵災區重建工程得標廠商僱用災區失業者。僱用獎勵依全時工作或部分工作情形,受推介人員類型,每月發給1萬2千元、1萬元或8千元,或每小時發給65元、55元或45元。最長以12個月為限。
就業服務措施 於受災之鄉鎮,設置單一窗口,提供就業及職業訓練等諮詢服務,並針對災區失業者之需求,提供個別化、多元化及在地化之促進就業措施,以深化對災區失業者之就業服務,協助災區失業者就業。
職業訓練措施

 

一、提供受災失業勞工免試免費供食宿之職業訓練
,職類包括餐飲服務、電腦、電機、營建營
造,目前暫先規劃13班,將視實際狀況擴大
辦理。若屬特定身分者,訓練期間另可申領訓
練生活津貼。
二、提供受安置災民職業探索研習計畫,使其了解
各項職業內涵,以利日後就業職業選擇或參加
職業訓練,並協助災後生活重建。凡年滿15
歲至65歲之受災失業者,將視其需要,彈性
調整辦理課程,每一研習班以每次上課4小時
,每週3至4次,計48小時為原則。
勞委會南區職訓中心
07-8210171轉203~306技服課、
302洪股長
災區暫緩保費欠費催收 災區緩繳保險費及免徵滯納金。

勞工保險局:
(02)2396-1266
轉3555(上班時間)

0937-858311(24小時)
受災民眾之社會保險費免繳 受災被保險人之勞、就、農及國保等社會保險費免繳,免繳期間自98年8月1日至99年1月31日,為期6個月。
針對受災被保險人放寬傷病給付請領規定 勞保被保險人因颱風致傷病不能工作,未能取得原有薪資者,經門診或住院診療,可自治療之日起請領傷病給付,以6個月為限,配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為3年。
「微型創業鳳凰貸款」受災戶得申請暫緩繳付本息6個月

協助「微型企業創業貸款」、「創業鳳凰婦女小額貸款」及「微型創業鳳凰貸款」受災戶及時紓困,提供暫緩繳付貸款本息6個月,凡持有縣市政府或鄉鎮公所開具「受災證明」之貸款戶,得自98年8月8日起至99年2月8日止向原承貸銀行申請。

勞委會:
(02)8590-2803
(24小時)

「青創貸款」受災戶本息還款期限展延

青創貸款受災戶原有貸款償還紓困方式:
1.擔保貸款:利息展延半年,本金展延5年。
2.無擔保貸款:本息展延半年。

青輔會第一處:
0922-747852
(24小時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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