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|
一、 現金救助
(一)截至98.8.11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已核定苗
栗、台中、彰化、雲林、嘉義、台南、高
雄、屏東、台東、花蓮、嘉義市及台南市
等 12 縣市已達現金救助標準,其中屏東
、高雄、花蓮、台南、台東縣已完成複勘
並依規定辦理公告現金救助。
(二)救助對象及辦理之救助項目得逕向所在地
鄉、鎮市公所洽詢辦理
二、低利貸款:
(一) 截至98.8.11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苗栗
、台中、彰化、南投、雲林、嘉義、台南
、高雄、屏東、台東、花蓮、台中市、嘉
義市及台南市等 14 縣市為辦理農業天然
災害低利貸款地區。
(二) 申借本貸款之農(漁)民應自公告之翌日
起10 日內,依實際受害情況,向當地鄉
( 鎮、市 ) 公所申請核發農業天然災害受
災證明書,並於該證明書核發之翌日起
15 日內,檢附該證明書及「農業天然災
害復建及復耕計畫書」向貸款經辦機構提
出申請。
【備註】
詳細內容請參見農委會莫拉克風災農業救助
及產業輔導網頁(http://www.coa.gov.tw/morakot.php)。 |
洽詢專線:
0800-071-688
或逕洽所在地鄉、鎮、市公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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